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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图书借阅管理办法 (试行)
时间:2025年07月11日 11:20 来源: 作者: 最后编辑:图书馆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图书借阅的管理,为学院教学、科研和人才培养提供全面、高效的文献信息保障,营造文明、和谐、有序的学习与研究环境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等相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师生及其他使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人员。

第二章 读者入馆管理

第三条 入馆须知

(一)本校读者持本人有效证件,在图书馆开馆期间经大厅门禁入馆。

(二)校外人员请与图书馆联系,经批准后在门卫处登记,方可入馆,入馆后请遵守图书馆各项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

(三)入馆应衣冠整洁,衣着得体,举止文明,保持馆内清洁卫生。

(四)书包、雨具等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,贵重物品随身携带,丢失自负。

(五)爱护图书资料,不得损坏、撕页、撕条码、换条码、冒借、偷窃图书,违者从严处理;爱护图书馆计算机、电子检索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,文明上网。

(六)图书阅览后及时放回原位,多为他人提供便利。

(七)保持图书馆安静,不喧哗、嬉戏,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设置为静音状态,不得影响其他读者。

(八)维护馆内安全,图书馆严禁吸烟、携带宠物及有毒、易燃易爆物品入内。

(九)图书馆内饮食须在指定区域,以避免污损图书、设备和影响其他读者。

(十) 阅览室等处配置了读者用电源插座,仅供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充电使用,禁止使用其他大容量电器,禁止私自引接电源线、网线等。电子阅览室等处连接仪器设备的插座为专用电源,不得私自插拔和移动、拆卸固定设备的电源及其零部件。

(十一)爱护馆内设施,严禁涂抹刻画,未经许可,不得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,如有相关需求,请提前联系图书馆行政办公室。

(十二)检测仪报警时应配合管理人员的检查。读者遇到困难可向工作人员求助。

(十三)对于违反上述规定、破坏秩序者,工作人员或受影响读者有权进行制止;对态度恶劣、故意扰乱图书馆秩序情节严重的,将移交学校后勤保卫处处理。

第三章 图书借阅相关规定

第四条 借书规则

(一)读者需持本人有效借阅证进入图书馆借阅图书。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入职后及新生入校后,可持有效证件至图书馆前台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借阅证,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
)借阅图书前,请仔细检查图书是否有损坏、缺页等情况,如有发现请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。

)借阅图书时,请遵守图书馆规定,不得在借阅区大声喧哗、扰乱秩序。

)图书馆实行限量借阅制度,每位读者根据借阅证等级和图书馆规定,可借阅一定数量的图书,具体如下:

读者类型

借书册数

借期(天)

续借期(天)

图书馆工作人员

10

90

90

在职或退休教职工

10

90

90

在校学生

3

30

30

第五条 还书规则

(一)读者需在借阅期限内归还图书,逾期未还者将按照图书馆规定收取逾期费用。

)归还图书时,请将图书放回指定位置,不得随意放置。

)如图书有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读者需按照图书馆规定进行赔偿。

第六条 续借规则

)读者如需延长图书借阅期限,可在图书到期前进行续借操作。续借次数和期限根据图书馆规定执行。

)续借操作可通过图书馆网站、自助借还机或前往图书馆服务台进行。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归还图书,请提前与图书馆工作人员联系并说明情况。

第四章 相关处罚规定

第七条 逾期图书的处罚规则

(一)借阅图书超过规定期限未还,系统将自动停止借阅权限,并按每本图书0.1/天的标准收取逾期使用费。

)每学期图书馆会统计超期记录,两次以上者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管理平台,并扣减诚信记录分值。

第八条 遗失图书的处罚规则

(一)读者遗失图书后,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,并交纳5元加工费。如无法购买到相同版本的书刊,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:

)遗失普通书刊,读者应按同版本新书价格进行赔偿;遗失多卷、集、部图书分册之一,按照整套书(刊)定价的2倍赔偿;遗失出版时间在20年以上(含20年)的图书,按照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;遗失珍贵(绝版、孤本)书刊,按照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;丢失的图书若超期,除按规定赔偿外,还需交纳超期罚款;赔款后找到丢失的书刊,十五天内还回者,退还其赔款的90%,十五天以后,不办理退款。

第九条 损坏图书的处罚规则

图书被污损(包括涂画、批注、撕毁、水浸等),若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原书刊价格的50%付赔偿金(书价不到1元的按1元计赔)。损坏程度较严重,需加工整修才能流通的,平装书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5元,精装本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10元,影印本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5元。撕损书标、条形码,每个罚款5元。撕页、开天窗等有意损坏书刊的行为,一经发现,按照书刊价格的5倍罚款,罚款后原书仍交还图书馆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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